综合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安监一〔2011〕6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一)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低等级,否则,不予受理。
(二)对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或以上、露天矿山达到四级或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安全标准化认定6个月以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应提供考评机构考评报告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标准化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安全标准化认定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的,还应提交原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近期现场复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对矿山和尾矿库达不到第二款规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标准化认定文件。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完成后,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批复后,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供安全标准化的有关材料。
(五)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仍需要提交省安全专家对安全许可条件或安全标准化的现场复核意见。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或探矿活动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加大处罚力度,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生产,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三、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标准化考评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或标准化考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或标准化考评结论应明确出具符合或不符合、达到或达不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的明确结论。杜绝挂靠评价机构或考评机构进行评价或考评。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以及报告生搬硬套、千篇一律或与现状不符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